中國網新聞8月2日訊(記者 董小迪 實習記者 賈茜文) 教育部下發的《教育統計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從1日起施行,《規定》規范了教育統計行為,并要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將教育統計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單位的年度預算。
根據《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中負有教育統計職責的機構為教育統計機構,直接負責教育統計的專兼職工作人員為教育統計人員。
教育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但應按國家保密規定,完善教育統計內控機制,做好有關統計資料的保密工作;教育統計機構要加強對教育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
《規定》對教育統計調查和分析的工作流程進行了細化,明確了教育統計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的責任追究。并規定,對未標明標志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統計調查表,教育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教育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
除社會監督和教育行政部門內部工作檢查外,還應健全統計質量保障機制。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建立教育統計數據質量監控和評估制度,建立健全責任體系,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重要教育統計數據進行監控和評估;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健全統計數據質量保障體系;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建立教育統計數據抽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