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管理與監督,防
范和化解風險,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依據《安徽省社會保
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實施細則》等法規制度,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內部控制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自
律行為,是對本系統內部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社會保險
管理服務工作及業務行為進行規范、監控和評價的方法、程序、
措施的總稱。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社會保險經辦
機構。
第四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
度,業務部門負責本業務環節的內部控制工作;稽核部門負責
組織實施本單位、本部門管理范圍內社會保險內部控制的監督
檢查工作。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下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工作。
第五條 內部控制建設的目標是:在全系統內建立一個公開透明、運作規范、執行有力、管理高效、監控嚴格、考評科
學的內部控制體系。確保各項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的實施,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完整,維護參保者的合法權
益。
第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樹立法治觀念,堅持依法
行政和依法經辦,營造一個有利于內部控制制度運行的法治環
境。
第二章 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第一節 組織機構控制
第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科學民主、公開透明
的決策程序,重大事項須經集體研究決定,建立實施信息通報
制度。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遵循“便民、快捷、高效”
的原則,按照業務需求設置內部機構,科學確定工作崗位和人
員,明確組織機構和各崗位工作職責,構建有效相互制約、相
互監督的組織體系。
第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嚴格劃分內部的各個不相
容崗位,確保不相容崗位人員相互分離。
不相容崗位包括:授權與批準,批準與執行,執行與監督,
審核與記錄,記錄與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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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明確業務權限,單位負責人、
部門負責人、經辦人員應在各自職權內履行職責。各項業務操
作需通過經辦、復核、審批三個環節。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使用人員應引入激勵競爭機
制,建立和落實工作人員繼續教育制度。社會保險工作人員應
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具備與從事本崗位業
務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部門負責人、關鍵
崗位人員定期輪崗制度,并對重要崗位實行任職回避制度。
第十三條 實行辦事公開,社會保險政策、業務流程、辦
理時限和內容以及經辦人等應公開透明,接受公民、法人和其
他社會組織的監督。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內部控制過錯責任
追究制度。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人應對建立、完善各項內部
控制制度,以及監督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的執行負責,對因
內部控制缺失或失效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二)業務部門及其人員應對該部門內部控制的執行負責,
對因沒有嚴格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所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三)稽核部門對內部控制的監督檢查負責,對因沒有發
現內部控制的缺陷和監督檢查不力所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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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業務運行控制
第十五條 參保單位登記管理
單位、個人依法申報參加社會保險時,登記環節經辦人員
按規定對其申報的相關證件、資料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部門
負責人復核交分管領導審批后,建立社會保險登記檔案和參保
人員基本信息,并將相關信息傳送至征繳環節,所有原始數據和
審核數據歸檔備存。
參保單位、個人辦理信息變更和注銷登記時,應按規定提
供相關證明資料,按上述程序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費征繳環節辦理年度繳費基數核定,按
月征收社會保險費。
(一)辦理繳費基數核定時,由業務受理人員根據相關規
定,對參保單位報送的相關數據進行初審,部門負責人審核,
分管領導審批簽字,重大事項報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經初審、
審核、審批后的繳費基數可錄入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原始
數據歸檔備存。
(二)參保單位每月上報繳費人數增減變化的資料后,由
征繳環節業務受理人員初審,部門負責人審核,重大事項報單
位主要負責人審批,經初審、審核、審批后的人員信息錄入社
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原始數據由征繳環節歸檔備存。
(三)按月核定參保單位當期的繳費基數,測算當期社會
保險費(含單位部分、個人部分)應征數額。依據參保單位繳費的應征數額,制定社會保險月征繳計劃。征繳計劃由部門負責
人審核、分管領導審批簽字后,由本環節將數據傳送至地稅部
門(或銀行)。
月征繳計劃必須由征繳部門負責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
簽字后執行。
(四)補繳單位社會保險欠費時,由本環節經辦人員初審,
部門負責人審核,并按照有關規定加收利息或滯納金。
稽核補繳的社會保險費,本環節依據稽核部門傳送的《社
會保險稽核整改意見書》,將補繳額錄入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
統,并將補繳到賬情況及時回饋給稽核環節。
(五)征繳部門依據地稅部門(或銀行)提供的參保單位
(或個人)的繳費單據和到賬票據進行登記記賬。
第十七條 個人賬戶管理環節辦理社會保險關系建立、轉
移、中斷、恢復和終止繳費的賬戶處理、對賬。
(一)變更個人賬戶業務時,由經辦人員根據征繳環節傳
送的相關信息進行初審、部門負責人審核后,進行個人賬戶的
建立(續保)、封存(停保)等處理,然后將處理結果回饋給
征繳環節。參保單位提交的人員增加(減少)異動數據由個人
賬戶管理環節保存歸檔。
(二)個人賬戶轉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由本環節提
供個人賬戶記錄和轉移基金單,經辦人員初審、部門負責人審
核,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后交財務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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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職工到達退休年齡時需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根據
參保單位(或個人)提交的相關數據,由本環節經辦人員初審,
部門負責人審核,可辦理職工個人補繳養老保險費,完成繳費
登記記賬后,將相關數據通過信息系統傳送到退休審核環節,
方可辦理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計算。職工退休前已停保的,先
辦理續保手續后,再辦理補繳欠費。
(四)辦理個人賬戶清退業務時,由經辦人初審相關資料
后生成退收通知單,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單位負責人審批后交
財務部門支付。
(五)個人賬戶計息由業務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提出計息申
請,經分管領導審定簽字后進行處理。
(六)每年度向參保單位或個人發送個人賬戶信息,參保
單位和個人核對無異議的,簽字確認;有異議的,由參保單位
或個人提出修改申請,本環節經辦人員初審,部門負責人復審,
并與征繳環節核對,重要數據的變更,必須由分管領導審定簽
字后進行調整,并保留調整前的記錄。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轉移
(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轉出:參保單位職工或個人申請轉出時,由賬戶管理部門
負責提供《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轉出經辦人員接收
到異地經辦機構寄送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后(以下手續在15 個工作日內完成),打印轉出人員《基本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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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并由轉出經辦人員初審、復核
后,在信息系統內辦理人員轉出并同時注銷個人賬戶。轉出經
辦人員再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傳送給異地
社保經辦機構,賬戶資金轉移單經審核、審批后連同相關資料
移送基金支付部門辦結基金轉匯。
轉入:申請轉入我市的用人單位職工或個人,持《基本養
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身份證、戶籍證明等相關資料向賬戶管理部門申請轉入養老保
險關系。由轉入經辦人員對提交資料及時初審、復核后,對符
合轉入條件的蓋章確認并負責向異地經辦機構聯系辦理轉入手
續;經辦機構基金財務管理部門將異地社保機構賬戶資金到賬
信息移交給征繳賬戶管理部門,賬戶管理部門根據外地寄送的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經初審、復核后辦理
到賬處理,轉入經辦人員通知申請人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轉移接續信息表》并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
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
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
年限滿 15 年(含延長繳費至 15 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
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不足15 年的,也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
老保險。轉出: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
險的,參保單位職工或個人申請轉出,由賬戶管理部門負責提
供《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轉出經辦人員接收到異
地經辦機構寄送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聯系函》后(以下
手續在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打印轉出人員《城鄉基本養老保
險信息表》,并由轉出經辦人員初審、復核后,在信息系統內辦
理人員轉出并同時注銷個人賬戶。轉出經辦人員再將《城鄉基
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傳送給異地社保經辦機構,賬戶資金轉移
單經審核、審批后連同相關資料移送基金支付部門辦結基金轉
匯
轉入: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
險的,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
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并提供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由轉入經辦人員對提交資料及時初審、復核后,對符合轉入條
件的蓋章確認并負責向異地經辦機構聯系辦理轉入手續,經辦
機構基金財務管理部門將異地社保機構賬戶資金到賬信息移交
給征繳賬戶管理部門,賬戶管理部門根據外地寄送的《城鄉居
民養老保險信息表》,核對相關信息及轉移金額、錄入參保人員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確定重復繳費時段及金額,按規定將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間段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予以清
退,合并記錄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將辦結情況告知參保人員。
(三)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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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時,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參
保人員流動。
轉出:參保單位職工或個人申請轉出時,由賬戶管理部門
出具《基本醫療保障參保(合)憑證》,轉出經辦人員接收到
異地經辦機構寄送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后
(以下手續在15 個工作日內完成),打印轉出人員《參保人員
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并由轉出經辦人員初審、復核后,
在信息系統內辦理人員轉出并同時注銷個人賬戶。轉出經辦人
員再將《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傳送給異地社保
經辦機構,賬戶資金轉移單經審核、審批后連同相關資料移送
基金支付部門辦結基金轉匯。
轉入:申請轉入我市的用人單位職工或個人,持《基本醫
療保障參保(合)憑證》《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向賬戶管理部門申請轉入醫療保險關系。由
轉入經辦人員對提交資料及時初審、復核后,對符合轉入條件
的蓋章確認并負責向異地經辦機構聯系辦理轉入手續;經辦機
構基金財務管理部門將異地社保機構賬戶資金到賬信息移交給
征繳賬戶管理部門,賬戶管理部門根據外地寄送的《參保人員
基本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經初審、復核后辦理到賬處
理,并將辦結結果通知參保人員或單位。
第十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補繳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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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補繳相關業務應嚴格按照部、省相關規定嚴
格執行,杜絕違規補繳。
第二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在職轉退休業務
參保人員在領取退休待遇后,且醫保連續繳費達到最低繳
費年限后,由參保單位或個人申請辦理醫療保險在職轉退休,
自申請在職轉退休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退休待遇。
參保單位或個人在領取退休待遇后持《基本醫療保險在職
轉退休申請表》、人社部門審批后的工資審批表等相關資料向
賬戶管理部門申請醫療保險轉退休業務。由醫療保險在職轉退
休經辦人員初審、辦理一次性繳納業務、相關人員復核后辦理
醫療保險關系轉退休業務。
第二十一條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發放和管理
(一)退休(職)人員待遇審核。經辦人員依據人社行政
部門書面通知,根據職工檔案、養老保險手冊和計算機信息系
統記載記錄,計算出每月新增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由至少 2
人以上復核,報分管領導審核,并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建立新
退休人員基本情況信息。次月,按規定發放基本養老金。
(二)養老金支付表的計劃生成、審核及發放。經辦人員
把當月所有業務調整情況審核完畢后開出支付通知單。由下一
級業務經辦員按照支付通知單在系統內進行調整,并生成基金
支付計劃。經業務部門及財務管理部門審核后交分管領導審批。
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計劃送財政部門審核后,將發放資料送交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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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銀行。編制養老金發放計劃的人員不能兼任制作養老金發放
資料盤工作。
待遇支付環節每月應及時與銀行對賬,確認發放信息,保
證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
(三)一次性待遇審核和支付。待遇申請人按照業務部門
提供的申領材料清單準備齊全后報由業務經辦人審核待遇。審
核人員按照規定進行初審,部門負責人進行復審,經分管領導
審批后,送財務部門支付。
(四)供養直系親屬待遇審核、發放。離退休人員死亡后,
其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等待遇,由
相關單位或家屬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經辦人員審
核,部門負責人復核無誤后辦理相關手續。
(五)待遇的重新認定。待遇申領人對核定的待遇金額有
異議提出重核申請,經人社行政部門審核后,經辦機構按規定
予以重核。重新核定后確需調整的,由人社行政部門向參保單
位或個人下達更改調整養老待遇通知,同時通知經辦機構對計
算機有關信息作同步更改,并保留重核及修改記錄,不得刪除。
(六)政策性調待。業務部門接到調資文件后,結合文件
精神梳理出調資的執行口徑,提出書面需求申請,經單位主要
負責人審批后交由信息中心處理。生成調資明細表后經業務部
門經辦人初審、復審后報分管領導審核。最后匯總生成調資基
金支付表,并由財政部門審核后發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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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支付
養老保險待遇支付。每月末系統管理員匯總生成《居民養
老保險基金發放審批表》一式二份,由業務經辦人員審核,領
導審批后,一份送財務支付、入賬,一份留存。同時居民養老
保險系統中生成月養老保險待遇支付明細數據,審核后送代發
銀行發放。
編制養老金發放表的人員不能兼任制作養老金發放數據盤
工作。
第二十三條 失業保險待遇支付和管理
(一)失業金和失業期間醫療補助金的申領和待遇審核。
待遇審核經辦人員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或失業人員按
照規定報送的證件、資料等相關資料,經審核無誤后,按照有
關政策規定,核定失業人員享受失業金和失業期間醫療補助金
標準和期限,經部門負責人復核后,報經分管領導批準,列入
支付計劃。
失業人員待遇經審核批準后,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建立失
業人員基本情況信息。
(二)失業金和失業期間醫療補助金的發放。經辦人員審
核、匯總當月失業金及醫療補助金應發人數、金額,經部門負
責人審核,生成當月失業保險待遇發放表格,交分管領導審批,
并將發放數據和發放匯總表送財務管理環節,發放數據盤送代
發銀行。(三)失業保險關系轉移。參保人員轉出本市的,要審核
單位及個人繳費記錄,由不同崗位經辦人員按照各自職責初審、
復核,為轉出人員出具參保證明,并將其轉出前的個人繳費記
錄予以封存;轉入本市的,要審查轉出地經辦機構出具的有關
證明和信息資料,由不同崗位經辦人員按照各自職責初審、復
核后,及時為轉入的參保單位及其職工個人接續失業保險關系,
登記建立繳費記錄。
(四)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待遇轉移。領取失業保險金
人員轉出本市的,應按照規定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期限及
享受待遇所需資金,經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出具轉移證明,
劃撥轉移資金;轉入本市的,要審查轉出地經辦機構出具的有
關證明和轉入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所需的資金,按規定為其核
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
(五)領取失業金的失業人員生育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審
批。由失業人員或直系親屬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業
務經辦人員審核,部門負責人復核無誤后,按有關政策規定辦
理相關手續。
(六)終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對失業
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經辦機構認定后,從次月起停止發放失業
金并終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 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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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
參保人員各項醫療費用的審核,應嚴格按照“三個目錄” (藥
品目錄、診療項目范圍、服務設施范圍)執行,任何人不得隨
意改變審核標準。
(一)參保人員門診慢性病醫療費、門診特病醫療費、轉
診轉院的住院醫療費、異地安置人員的住院醫療費等各項費用
零星報銷的審核,必須經過醫療經辦人初審、復核人復審、分
管領導審批,明確工作權限。由經辦人錄入社會保險管理信息
系統生成報銷結算單,復核人對報銷結算單及發票復核,單位
主要負責人審批。
(二)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制度,
對具備定點條件的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實行協議管理,按相關
規定由經辦機構與各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簽訂定服務協議。
(三)每月對定點醫院和定點零售藥店申報的醫療保險結算
費用,醫療經辦人按有關規定對申報費用進行初審,復審,分
管領導審批。經辦人在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中結算生成定點
醫療機構醫療費用結算表,復核人對結算表復核,單位主要負
責人審批。
(四)醫療管理部門配合稽核部門不定期對定點醫院和定點
零售藥店進行現場稽核,并對違規情況進行現場確認。
(五)職工異地安置,居民和職工重復參保,跨行政區參保
等符合提取個人賬戶資金條件的參保職工在提取個人賬戶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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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按規定提供相應的個人信息資料并填寫提取個人賬戶申請
表。由經辦人錄入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生成報銷結算單,復
核人對報銷結算單復核,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五條 工傷保險待遇審核、結算
(一)待遇資格的審核。待遇審核人員根據人力資源社會
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等相關法律文書,結
合參保人員繳費信息,審核待遇申請人是否符合享受工傷保險
待遇,并對其提交的工傷認定結論、參保繳費信息及相關證明
資料等進行初審。審核通過后,記錄有關信息,錄入社會保險
管理信息系統形成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員數據庫。
(二)醫療(康復)待遇審核與支付。經確認能夠享受工
傷保險待遇的,參保單位根據屬地管理原則申報待遇。申報待
遇時,要提供確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文書原件及復印件,醫
療文書、票據及其它證明材料。業務經辦人員初審后,部門負
責人對初審材料進行復審,分管領導審批。建立、記錄相關信
息,錄入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出具《職工工傷保險結算憑
證》,支付部門復核,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后按規定支付費用。
(三)輔助器具費用審核與支付。待遇審核人員依據申請
人的相關證明、資料進行初審,按規定標準計算申請人的輔助
器具安裝、配置(更換)金額,建立、記錄相關信息,錄入社
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出具《職工工傷保險結算憑證》,經部門
負責人復審、支付部門復核,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后按規定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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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費用。
(四)傷殘、工亡待遇審核與支付。待遇審核人員依據申
請人的相關證明、資料進行初審,按照規定計算工傷職工的一
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數額,一次性工亡補
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每一享受供養親屬的撫恤金數額,建立、
記錄相關信息,錄入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出具《職工工傷
保險結算憑證》,經部門負責人復審、支付部門復核,單位主要
負責人審批后按規定支付費用。
第二十六條 生育保險待遇審核、結算
(一)生育保險待遇資格確認。業務經辦人員對參保女職
工社保卡及復印件、身份證及復印件、結婚證及復印件、生殖
健康服務證及復印件(再生育的,提供生育證),結合參保人員
繳費信息,確認參保職工是否具備享受待遇的資格。確認后辦
理生育保險待遇登記手續,建立、記錄相關信息,錄入社會保
險管理信息系統。
(二)生育保險醫療費待遇。因異地或特殊情況發生以現
金結算的生育醫療費用,業務經辦人員對參保女職工社保卡及
復印件、身份證及復印件、結婚證及復印件、生殖健康服務證
及復印件(再生育的,提供生育證),男職工配偶無就業或未參
加生育保險證明等材料,結合參保人員繳費信息,單位出具書
面的情況說明,確認參保職工是否具備享受待遇的資格。業務
經辦人員初審后,經部門負責人復審、分管領導審批,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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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相關信息,錄入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出具《生育保險
費用結算單》,支付部門復核,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后按規定支
付費用。
(三)生育保險津貼待遇。女職工生育、流產或引產產假
結束后,持《生育保險津貼申領表》,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小結
或加蓋科室章的門診病歷、身份證復印件、社保卡復印件、銀
行賬號,核定參保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標準。業務經辦人
員初審后,建立、記錄相關信息,錄入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
出具《生育保險津貼結算單》,經辦部門負責人復審、支付部門
復核,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后按規定支付費用。
第二十七條 稽核部門每年通過書面稽核和實地稽核,履
行相關程序,核定參保單位繳費基數,并送征繳部門處理。對
要求調整繳費信息應及時核查后交征繳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 稽核部門與退管部門每年應對享受養老保險
待遇的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待遇人員進行生存狀況認證;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員資格進行一次參
保信息、生存狀況和待遇支付的認證。生存狀況認證方式可以
采用指紋認定,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進行認定。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業務的原始資料以及辦理過程中涉
及的相關資料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及時留存、歸檔、立卷、保管。
確保經辦業務檔案完整、可查、可追溯。
第三節 基金財務控制
第三十條 財務管理人員應嚴格按照《會計法》《社會保險
基金財務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進行會計
核算,規范使用會計科目,合理運用會計方法,依據合法有效
的原始憑證進行賬務處理,更正會計記錄應履行必要的審批手
續。
第三十一條 財務部門設部門負責人(主管)、記賬、復核、
出納會計等崗位,出納員不能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
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工作。各崗位的職責權限明確,
并且相互分離、相互制約。財會人員一律要求持證上崗,基金
會計核算實行電算化,一人一個操作密碼。
第三十二條 在開戶銀行預留法定代表人、財務專用兩枚
印鑒。財務專用印鑒由部門負責人保管,法定代表人印鑒由出
納會計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不得由
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第三十三條 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險種設立銀行存款賬
戶,單獨核算,各險種之間基金不得相互擠占。基金收支按規
定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基金收入全部轉入財
政專戶,基金支出專戶由經辦機構按規定開設,專門用于基金
支付核算,接受財政專戶撥入基金,專款專用,不得從事與基
金支付無關的收支業務。
第三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支出要按照社會保險統籌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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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任何地區、部門、單位
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項目和提高開支標準。
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支付業務均需業務科室經辦,分管領導
簽字審批后移交財務人員支付。社會保險基金支出一律通過銀
行轉帳,基金支付從制單到復核到審批一共三個環節,三人經
手。其中基本養老保險金及失業保險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即從
支出戶將款項轉至各代發銀行,由代發銀行分別轉到領取人賬
戶。每月發放后,代發銀行必須及時將銀行代發回執反饋給經
辦機構,未發放成功的款項必須當月退回至支出戶。
第三十五條 出納會計根據審核批準支付后的原始憑證為
依據,通過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軟件編制記賬憑證并打印,財
務主管或記賬、復核崗位人員審核后記賬,并裝訂成冊。出納
按月打印銀行存款科目余額匯總表,核對支出戶、財政專戶銀
行對賬單,發生未達賬項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確保賬
賬、賬實相符。
第三十六條 基金預算。加強預算管理,按規定編制年度
基金預算草案。每年按照省部署的時間,由財務部門會同相關
部門根據本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下年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
預測、社會保險工作計劃、社會保險政策調整等因素,編制下
一年度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然后再由人社部門、財政部門、
地稅部門聯合組織編制匯總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數據報經人大批
準后上報給上級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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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基金決算。在對各項基金收支及存款余額核
對無誤后,財務部門按照市財政局、省社保局規定的表式和填
報要求,編制年度基金會計決算報表,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審閱
簽字后,分別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時對全年基金的收支、
結余情況進行全面分析,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審閱后,報送相關
部門。
第三十八條 由于會計工作的特殊性,目前會計人員一般
實行崗位專業分工固定化。但是如因特殊原因會計人員確需調
動或離職,必須按規定進行交接。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財務
負責人監交;財務負責人交接,由單位負責人或上級單位派人
監交。移交清單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后生
效。
第三十九條 按照會計檔案管理制度規定,對會計資料進
行歸檔、保管。
第四節 信息系統控制
第四十條 信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系統相關的規
章制度、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等;明確信息系統相關人員的職
責權限,建立制約機制。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要利用電子信息技術手段建立內部
會計控制系統,減少和消除人為操縱因素;同時制定財務電算
化系統使用、維護、管理相關制度,確保財務數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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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信息管理機構按照操作、管理、監督三個層
面,不同用戶應分配不同權限。操作人員辦理各項業務時,必
須使用自己的賬號和口令,不得借用他人賬號進行業務處理。
各層面業務人員應定期或不定期更換、保管好自己的口令。
第四十二條 社會保險正常業務由經辦機構相關業務員按
照規定程序,直接錄入信息,批量數據處理由經辦機構或業務
部門提出申請,經單位領導同意后,由信息管理機構或部門協
助辦理。
第四十三條 經辦機構或業務部門確需更改日期型和基金
類型數據庫信息,由經辦機構或業務部門提出需求并審核無誤,
經單位領導簽字后,由信息管理機構或部門辦理,再由經辦機
構或業務部門人員進行簽字確認。一般型數據更改經業務部門
負責人審核后,由經辦人直接辦理。信息管理機構或部門不得直
接處理參保單位報送的數據。
第四十四條 計算機處理業務應保留各項業務經辦的操作
痕跡,并應具有可復核性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部門應定期對
各項業務數據及操作日志進行檢查,檢索出異常數據應及時反
饋業務科室進行審核修正,重大事項應向分管領導匯報。
第四十五條 建立信息文檔管理,包括社會保險軟件設計
到開發維護階段所形成的文檔,每次對程序進行修改或完善項
目,都要及時更新相對應文檔。同時建立計算機處理業務原始
文本資料的存檔制度。信息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業務數據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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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備份,移交檔案管理部門歸檔,并建立數據遠程備份機制,
確保數據安全。
第四十六條 信息管理部門應制定社會保險業務信息安全
突發事件應急制度,避免因電子設備、通訊、電力、業務處理
系統等發生故障造成社會保險業務活動無法正常進行。
第四十七條 信息管理部門應采用防火墻、加密等技術措
施,加強涉密信息的網上傳輸管理,業務系統與外部互聯網須
完全隔離。做好防火、防塵、防水、防磁、防雷擊、防盜等工
作,確保設備正常運轉。
第三章 內部控制的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稽核部門履行內控的管理
與監督職能。稽核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和專業勝任
能力,并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控制業務,稽核部門
和人員應保持工作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第 四十九 條 稽核部門應依照國家有關社會保險政策、法
規及政策性文件,定期不定期地對內部控制體系的運行情況進
行檢查。任何人不得拒絕、阻撓內控檢查工作正常進行。
經辦機構內控制度運行情況接受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部
門的監督。
第 五十 條 稽核部門實施內控制度運行情況檢查,可以運
用審核、觀察、詢問和分析性復核等方法,獲得充分、相關、
可靠的內控證據,以支持內控結論和建議。
第五十一條 內控檢查的主要內容是檢查社會保險各項業
務經辦控制點運行情況。在檢查過程中可以查閱、復制有關文
件資料,檢查有關憑證、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對檢查事項
有關問題進行調查,對違反內部控制制度的行為做出臨時處理
決定。
第五十二條 稽核部門應按照內審程序進行檢查。內控檢
查筆錄由稽核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簽字或蓋章。對主要資
料應進行復印并由被檢查部門負責人簽字或蓋章。內控檢查結
束后,稽核部門應將檢查結果定期進行公示,并對整改情況進
行跟蹤調查。
第五十三條 稽核部門應對內控制度運行的檢查情況作出
評價。對內部控制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主要領導,并
提出整改建議。
第 五十四 條 建立健全內控考評機制,每年一季度進行內
控考評工作,時限為上一年度,采取本級自評,上一級考評的
形式。考評主要內容:單位或部門重視內控情況;內控制度、
業務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建立完善情況;各項制度執行落實
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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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十五 條 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不遵守內部控制制度而造
成不良后果,應視情節輕重追究相應行政責任,并予以相應處
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各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
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