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公司法大翻修,金管會打算提高金融業罰鍰,未來對證券商違規將增訂罰鍰。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周惠美昨(20)日指出,證交法已完成檢視擬增訂對券商內稽內控違規的行政罰鍰,以后券商違規不再只有警告、糾正、限制業務等工具,也可罰錢。
周惠美指出,目前對券商罰鍰規定主要有證交法第177-1條,當違反第74條、第84條時,可處相當于所取得有價證券價金額以下罰鍰,但不得少于新臺幣12萬元。也就是證券承銷商、證券自營商由證券承銷商兼營者于承銷期間內,不得為自己取得所包銷或代銷的有價證券,若違規就至少開罰12萬以上。
另外,證交法第178條第3款及第4款,券商對主管機關命令提出的財報檢查不提出或予以拒絕、妨礙、規避,或者沒有依規定制作、申報、公司、備置、保存帳簿、表冊、財報等,可處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的罰鍰。
周惠美指出,現行規定下,只有對于主管機關命令提出的帳簿、文件等,屆期不提出時,才會被罰鍰,但內稽內控、業務面違規時并無罰鍰。過去券商有被罰款的情況很少,只有105年7月康和證券有妨礙查核的情況被處以新臺幣120萬元。
周惠美表示,現行證交法第66條規定,證券商違反法令,主管機關并得視情節輕重,採取警告、解除董監事或經理人職務、部分或全部停業、撤銷許可等處分;第65條主管機關于調查證券商之業務、財務狀況時,發現該證券商有不符合規定之事項,得隨時以命令糾正之,都沒有罰鍰,未來會新增罰鍰。
另外,證期局也將修正「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明訂「資本額200億元以上」的券商,需設立「獨立」資安專責單位,且要設立資安長與至少兩名資安人員,法規預計最快第二季上路,券商將有六個月時間調整。
周惠美表示,未來將對證券商、證金事業、投信事業、信評事業、期貨業、經營全權委托業務的投顧事業等,採取資訊安全差異化管理。規定資本額200億元以上需設立獨立資安專責單位,與資安長及至少兩名資安人員,目前資本額200億以上的有三家券商,分別是元大、凱基和群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