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新鄉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的專項核查意見
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證券”或“保薦機構”)作為新鄉
化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鄉化纖”、“公司”) 2016年度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的保薦機構,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薦工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相關規定,對公司2017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進行了核查,并發表如下核查意見。
一、新鄉化纖內部控制的基本情況
(一)內部控制評價范圍
公司按照風險導向原則確定納入評價范圍的主要單位、業務和事項以及高風險領域。納入評價范圍的主要單位包括:公司各職能部門、生產系統及全資子公司新疆白鷺纖維有限公司、新鄉市白鷺能源服務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新鄉市星鷺科技有限公司。納入評價范圍單位資產總額占公司合并財務報表資產總額的100.00%,營業收入合計占公司合并財務報表營業收入總額的100.00%;納入評價范圍的主要業務和事項包括: 組織架構、發展戰略、人力資源、社會責任、企業文化、資金活動、采購業務、資產管理、銷售業務、研究與開發、工程項目、擔保業務、業務外包、財務報告、全面預算、合同管理、內部信息傳遞和信息系統等;重點關注的高風險領域主要包括發展戰略、資金活動、采購業務、資產管理、銷售業務、財務報告、重大投資、信息披露。
上述納入評價范圍的單位、業務和事項以及高風險領域涵蓋了公司經營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遺漏。
(二)內部控制評價工作依據及內部控制缺陷認定標準公司依據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及《新鄉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制度》組織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工作。公司董事會根據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對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認定要求,結合公司規模、行業特征、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度等因素,區分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和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研究確定了適用于公司的內部控制缺陷具體認定標準,并與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三)內部控制缺陷認定及整改情況
1、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缺陷認定及整改情況
根據上述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缺陷的認定標準,報告期內公司不存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缺陷認定及整改情況
根據上述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缺陷的認定標準,報告期內未發現公司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公司對內部控制評價的結論
根據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認定情況,于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基準日,不存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會認為,公司已按照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和相關規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
根據公司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重大缺陷認定情況,于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基準日,公司未發現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基準日至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發出日之間未發生影響內部控制有效性評價結論的因素。
三、會計師事務所關于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意見
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相關要求,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審計了新鄉化纖2017年12月31日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認為,新鄉化纖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相關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
四、保薦機構對新鄉化纖《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的核查意見
通過對新鄉化纖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的核查,本保薦機構認為:
新鄉化纖現有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執行情況基本符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薦工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相關規定和證券監管部門的要求,公司出具的2017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反映了其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及運行情況。
(以下無正文)【本頁無正文,為《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新鄉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的專項核查意見》之簽章頁】
保薦代表人:
周 鵬 趙 宏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7 日
新鄉化纖: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2017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的專項核查意見
來源:交易所
時間:2018-03-29
關鍵詞:內部控制
關鍵詞:內部控制